明知电子烟纳入国家烟草专卖管理,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仍私自将非国标水果味电子烟贩卖给他人。3月6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被告人张某等5人销售伪劣产品一案。该案为该院首例电子烟涉刑案件。
案情回顾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凌某、罗某、谢某、查某、钱某(另案处理)明知2022年10月1日后禁止销售非国标的水果味或调和味电子烟弹,仍然在市场上非法销售非国标水果味电子烟烟弹。
其中,被告人张某共销售水果味电子烟弹100余万元,非法获利17万余元。
被告人凌某将从被告人张某处购得的非国标水果味电子烟弹在其经营的电子烟专卖店出售,销售额共计100余万元,非法获利58万余元。
被告人谢某、罗某自行委托代工厂生产非国标水果味电子烟弹6万盒共计156万元,销售给被告人张某。
被告人查某先后从凌某、钱某等处购得非国标的水果味电子烟弹对外出售,销售金额共计44万余元,非法获利17万余元。
部分被告人剩余未销售的水果味电子烟弹,均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被告人张某等5人犯罪行为,均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序开展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法定程序,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庭审过程重点突出,井然有序。法庭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举证、质证、辩论及作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各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过庭审,本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
为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2022年5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实施《电子烟管理办法》,首次明确销售电子烟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同年10月1日《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电子烟生产经营进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进行售卖系违法行为,电子烟的生产销售等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对消费者而言,电子烟同样危害身体健康,务必谨慎选择、理性消费,如需购买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切勿贪图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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